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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不能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28 16:5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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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南京某化工企业判处罚金500万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5名涉案人员判处两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这是两高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江苏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8月27日《法制日报》)

  从新闻报道来看,这是一起完整的环境污染处罚案。在行政处罚方面,涉案企业支付了污染水体治污费用31万余元,认缴了环保部门91万元的行政罚款;在民事赔偿方面,涉案企业支付了因污染受害人员的入院治疗费用,并给付了部分补偿金;在刑事处罚方面,除企业被判处高额罚金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4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相较于违法处置排放污水1600余吨的案情,可谓是“罚到了倾家荡产”。

  论及当下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强化行政监管既是社会共识,也是饱受舆论诟病之处。近年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环保评估、行政问责、环保法修订……一系列貌似铁腕的环保政策,并没有阻止江河湖海变色、蓝天白云蒙尘、土地重金属含量上升的趋势。除了环保监管缺位或者包庇敛财的因素外,对排污企业处罚过轻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据媒体调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依然是我国环保的现状,“企业守法反吃亏”、“违规排污有得赚”成了当前的环保困局。在一些地方,面对被设置了上限的行政罚款,一些污染企业宁可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意上马减排设备或者让减排设备全天候运转,因为由此所增加的生产成本,要远高于环保行政执法的处罚额度。这种情势下,环保部门即使强化行政监管,对排污企业也不能伤筋动骨、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突破这种环保困局,显然需要用重典。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这应当是目前法律框架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一把利器。更重要的是,污染环境罪属于公诉案件,无论受害群体是否主张,警方都应该立案侦办,检方也应该提起公诉。所以,治污不能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在行政执法徒叹无奈的时候,需要警方和检方主动出击。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报道南京这个判例的时候,加了“非常案件”的栏头。而揆诸公共信息平台和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类似的判例确实并不多见。也就是说,环保部门、警方、检方联手打击违法排污,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的观念和实践。今年6月媒体报道,公安部集中部署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污染环境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这是一种积极的信号,以这些案例为镜鉴,我们期待关于环境污染的公诉案件能够多起来,从行政、民事、刑事多个层面向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讨说法,还民众一片蓝天碧水。(燕农)

关键词:治污,环保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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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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