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售票厅内杀害河北籍女子 判死缓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20时许,欧彬月自称在北京站售票厅内听到有人打手机讲到自己家人的名字,担心家人受到伤害,遂至超市购买厨刀一把。次日3时许,他在北京站二号售票厅内,用厨刀向正躺在地上睡觉的22岁女被害人王某和20岁的男被害人汪某颈部和胸部猛刺,致二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欧彬月杀人后逃离现场,后到朝阳门派出所自首。欧彬月到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整,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昨天上午9点,欧彬月被带进法庭,同上次庭审时一样,欧彬月空身只穿了件看守所的马甲。法官随即宣读了厚达15页的判决书。法院审理后认为,欧彬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法院同时采纳了欧彬月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以及欧彬月无前科劣迹,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欧彬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期间,欧彬月的身子一直在抖,法警不得不把手架在其腋窝处。宣读完判决,法官为欧彬月进行释法工作,告知其行为性质很恶劣,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以及有自首情节才没有对其判处死刑。此前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表示“听不清”的欧彬月,这次听完法官释法后,面对法官的询问,立刻用普通话清楚回答“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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