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伤人”宜效仿“酒驾入刑”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频发恶狗咬人事件。肇事烈性犬的主人是否应当受到严惩;烈性犬致人伤亡是否当入刑?引发争议(9月17日中国广播网)。 各地频发的恶狗咬人事件,有其必然性。烈性犬在城市的存在,无论饲养者如何约束,都不可能百分之百防范漏洞,城市人口的高密集度,偶然的一个疏忽,酿成惨剧的几率是很高的。换言之,在城市养烈性犬事实上潜含着比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这个隐患与酒驾一样,是可以预见与预判的。 酒驾入刑是相对喝了酒驾车的行为,针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而言的,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后果,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立法的目的是禁止喝酒的驾驶行为。同理,对城市养烈性犬亦应如此,不应单单在烈性犬咬人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当烈性犬造成了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事后的追责只是追究管理上的责任。尽管提高了法律成本,是一种威慑,但并没否认城市养烈性犬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给城市烈性犬留下了空间。 城市禁止养烈性犬需要形成法律共识,这是立法讲求普适公平性的前提。相比较而言不区分养烈性犬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只针对烈性犬造成伤害的后果,强调刑事责任,更简便易于操作。但是,效果注定是有限的。“养烈性犬”更宜效仿“酒驾入刑”,给城市养犬划出必要的禁区,也给城市对养犬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房清江) |
关键词:烈犬伤人,入刑,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