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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11 04:3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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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强制企业提供借贷

  燕赵都市报:哪些情况是省政府绝对禁止的?

  时清霜:针对企业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等。

  燕赵都市报:《规定》对其他社会组织有哪些规定?

  时清霜:在我们调研、座谈过程中,企业对社会组织乱收会费而不提供相应服务非常反感,有的企业参加了三四十个协会,其中自愿、真正有用的也就两三个,这就需要纠正和予以规范。因此,《规定》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权益,向企业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经全体会员讨论,依照章程规定表决通过,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4、设专章保护企业权益

  燕赵都市报:《规定》就服务、救济措施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时清霜:为保护企业权益,《规定》设“服务救济”专章,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妥善处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并促进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行政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企业要求澄清事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澄清事实,依法保护企业权益。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可以通过聘请企业监督员、免费发放企业权益保障情况反馈表等形式,了解损害企业权益、增加企业负担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有关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监督整改。

  这些规定,就是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5、违反《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燕赵都市报:违反本《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时清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或者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企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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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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