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成为河北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城市
9月30日,《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从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七章,在《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基础上,加入了更符合唐山实际的规章内容。唐山市工资协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唐山也成为河北省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城市。 以人文本,突出一线职工话语权 《条例》主要分为百人以上企业单独协商、中小型企业区域协商、同行业企业行业协商三种形式。“在劳动双方关系中,职工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企业内部往往会出现职工不敢谈、不会谈的局面。针对这一现象,在这次条例里我们专门突出了职工的话语权,加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确保职工利益。”唐山市总工会党委书记、常务副主席张喜怀介绍到。 根据《条例》规定,一线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规模以上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其他企业、行业、区域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企业方展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条例》保证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确保劳资关系 随着唐山市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增多,职工流动性变大,出现职工跳槽、无序流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条例》的实施确保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也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滦南县长凝镇纺纱行业发展过程中就曾出现过此类的情况,随着纺纱行业的发展,企业间无序竞争,一些企业互挖墙角,造成职工频繁“跳槽”,职工无序流动,形成了多达760人的流动群体。这部分人员在企业之间展开游击战,其索要的加班工时费相当于在岗职工的两倍左右,行业发展受到阻碍。通过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该镇纺纱行业流动就业人员缩减了35%,有效抑制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和职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关系日趋稳定。 创新条例,加入法律追责 针对区域特点,《条例》单独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使唐山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更加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违法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十种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 据了解,目前唐山市累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12703家,建制率达84%,覆盖职工138.2万人;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37份,覆盖企业1067家,覆盖职工62372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246份,覆盖企业7365家,覆盖职工62万人。(记者师源) |
关键词: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唐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