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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银行滥用公民征信“权力”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29 10: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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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这意味着,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11、21、32、37、43、44、45、50、51的个人,可网上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报告记录了个人信用卡、房贷、逾期明细,还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电信欠费记录等。(28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从过去无“信用记录”可查,到后来试点可查,再到9省份方便查询,无疑是一种进步。一个涉及面较广也直接关系公民个人利益的信用记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对方便公民办事和对自我信用信息掌握是有利的,也有助于减少“公民失信”行为并构建诚信社会。然而,对这一尚不健全的“公民信用查询机制”尚有诸多疑虑。

  可查公民信用方便了公民,也方便了“管理者”。今年3月,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随后有媒体称,山西省征信系统已为公检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廉政审查等多部门需求提供查询,可见公民征信系统之功不可没。然而,这一“方便公民”的系统究竟能给个体带来多大“好处”呢?过去,在征信系统未上网和不能“跨省”查询时,公民个人大不了多去次银行,多些“鞍马费”。当公民可网上自主查询时,省去“鞍马费”的结果,换来的是公权单位的“更方便”。

  而上述的“方便”却无法让人完全放心。公民征信系统的建立及公民对信用报告的查询,实际上“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让渡了可能获得的其他好处。今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手握信息“库”的银行会更方便获得公民的信用记录。诚然,银行掌握更多记录利于规避风险,然而,也可能同时把公民个人推向信用征信的“案板”,成为拥有更多自主裁量权的银行“刀俎”下的“肉”。

  更令人担忧的是,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配套制度却是滞后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关征信制度语焉不详,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立法主旨更多地强调如何“约束”和“处罚”失信个人,而不是同样可能失信的“公权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能成为游离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之外的“第五种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于对公民征信记录的占有。我们说,公民征信体系监督了公民,但对“不诚信”或渎职失职的“银行们”,却做不到“反监督”。如果银行滥用公民征信“权力”,极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可腐败的“资本”,尴尬的是,对此却未有一部专门约束的法律法规,这是最令人忧虑的。 -北柯

关键词:个人信用,网上查询,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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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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