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校不得用公办校分校名 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
市教育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对民办中小学校的审批、招生及其收费、冠名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民办中小学收费问题,市教育局提出:民办中小学应按学期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保险费、饮水费、电费、暖气费、实习费、毕业证书费等,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对存在或潜在存在一次性收费的民办中小学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苗头坚决制止。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初收费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派检查督察组到校,对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民办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此外,民办中小学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我市将对已批准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妥善处理。 |
关键词:民办中小学,市教育局,公办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