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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 我们能拿经济补偿吗?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05 11: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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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华区赵女士来电反映: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年1月份到期,听说单位不想再与我们这一批工作达九年的老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了,到时只续用年轻的员工。请问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我们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吗?如果有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赵女士所在单位不与老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规定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应依法给予赵女士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还规定,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劳动合同期满也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单位不再与赵女士续签合同,虽然赵女士在单位工作有九年了,但赵女士所在单位给予赵女士经济补偿的起算年限仍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赵女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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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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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张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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