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停赛 凸显体育立法缺陷
6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了对孙杨处以在国家队内停赛、停训和停止商业和社会活动的决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对孙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孙杨被处以三项处罚:一、暂取消参加国内外一切比赛资格;二、暂不参加国家游泳队集训;三、不代表国家游泳队参加任何社会活动和新的商业活动。(11月7日河北青年报30版) 3日,奥运会游泳冠军孙杨在杭州无证驾驶机动车,之后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并行政拘留7天。同时,孙杨作为“体制内”运动员,也将受到“队规”的约束。 正如“处理决定”所言,“近期以来,孙杨目无国家法规,多次严重违反运动队管理规定,触犯了道德底线,背离了体育精神,严重损害了国家游泳队和中国运动员的形象,辜负了国人的殷切期望和厚爱。”孙杨遭到“三停”的处罚并非仅仅因为无证驾驶事件,而是对其近期表现的综合评价。 用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严惩本无可厚非,然而,严谨说来,新闻通气会的内容和“处理决定”并不完全一致。最主要区别在于,通气会宣布对孙杨处以“在国家队内停赛”,而“处理决定”第一项内容为“暂取消参加国内外一切比赛资格”。从有效性的角度,孙杨接受了何种处罚,自然以官方文件为准。这意味着,国家游泳中心作出了对孙杨全面停赛的处罚。 不得不说,“处理决定”作出如此表述是值得商榷的,体育比赛资格本是每个公民所平等拥有的权利,这种资格并不因某人曾经违法甚至犯罪而丧失或者可以被剥夺。要剥夺公民的某项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经过合法程序。 遗憾的是,1995年制定的《体育法》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剥夺公民比赛资格,需要经过何种程序,被处罚者有何权利救济途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笼统地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而在这些社会团体章程里也并未体现相关内容。于是,在现阶段,剥夺相关资格的权限就被下放到各级体育队。 这显然与当前现状和体育发展趋势不一致,依国家队“队规”可以剥夺孙杨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的资格,但不能剥夺他自行参加比赛的资格。 因此,有必要完善体育领域的相关立法,用法律而不是仅仅依靠内部行政制度管理运动员,如此才能在保障运动员权利的同时,使各项决定更具说服力,更显公平正义。 -舒锐(法律工作者) |
关键词:孙杨,无证驾驶,停赛,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