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到期未交属违法行为 女司机被罚近两千元
11月8日18时许,省会青园街上,一辆白色高尔夫轿车与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发生刮蹭。值勤交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双方划分责任前,要求双方司机提供交强险凭证。驾驶高尔夫轿车的女司机赵女士便将交强险凭证拿了出来。交警查验发现,赵女士提供的交强险凭证已经过期,要求她提供最后一次投保的交强险凭证。 面对交警的要求,赵女士坚持这张凭证就是她投保的交强险凭证。交警解释,交强险必须按年定期投保时,赵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赵女士由于工作繁忙,购车后一直由朋友代其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她根本没有接触过这些事,也不知道爱车的交强险早已到了期。 交警按照规定对赵女士处以保险费两倍罚款近2000元时,赵女士以不知情为由,觉得交罚款有些冤。 交强险过期,“裸车”是否允许上路,处以保险费两倍罚款到底冤不冤?昨日,记者采访了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辉。张少辉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依交法规定,定期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不得予以登记和检测。”张少辉说,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应当依法检查交强险保险标志,“如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管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张少辉提醒广大车主,交强险过期不仅属于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交强险过期后,应及时投保,切莫‘裸车’上路,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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