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本土化或面临法律风险
道德水准下刑罚并非最好手段 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拒不承担职责将孩子抛弃也与其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一样要付出相应代价。很多人认为,弃婴行为一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原因之一就是在实践中对遗弃孩子的父母惩罚不够,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纵容了逃避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因此,导致更多弃婴出现的原因并不是福利院设立弃婴安全岛,而是执法不严所致,所以应当加大对弃婴行为的刑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此,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指出,由于被遗弃对象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遗弃行为使其处于一种危险境地,为保护他们的权益,对遗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的遗弃行为都会构成遗弃罪,遗弃罪的成立有个“情节恶劣”的要件,达不到的就不应处罚。 车浩分析认为,弃婴行为是否入刑,取决于对遗弃罪法条的理解,是着眼于抚养义务的规范要求,还是着眼于无生活能力者的权益保护。从理论上讲,如果刑法处罚的是抚养人违反抚养义务的行为,那不管结果如何,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就一律入罪;如果是出于保护被遗弃者利益的目的,那么就要区分行为的具体情况,看在具体个案中被遗弃者的利益是否遭受了实际损害。考虑到目前的道德水准以及个人抚养能力不均衡等情况,目前对遗弃罪作后一种理解可能更为妥当。实践中,我国弃婴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因此适用该罪名的时候,需要考虑到遗弃者本人是否有生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等因素,如果不分情况,对遗弃行为一概用刑法进行处罚,既不妥当也不现实。 对于福利院设立弃婴岛是否存在构成共犯的可能,车浩认为,这与遗弃者本人是否构成犯罪紧密相关。如果认为遗弃罪保护的是被遗弃者的具体利益是否受到侵害,那么将弃婴放置在弃婴岛的行为就不能轻易入罪,因为这种行为对婴儿利益未必有损害,相反可能是有利的,因此父母的行为可以脱罪,相应地,作为接收弃婴的福利院也就不存在共犯的可能。 车浩强调,从目前看,对于遗弃罪,普遍的惩罚未必会被广泛接受,所以司法实践中会对各种遗弃行为加以区别,不能因为绝对义务的履行就不考虑实际情况。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作为最严厉的手段放在最后。除非整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水平达到某种程度,不以结果论功过,而是提出一般性的义务要求,进而对遗弃行为进行普遍性惩罚,此时的惩罚才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就会产生一定问题。刑法本身无法塑造和提出一种道德价值观,只是起到维护和巩固作用。刑法提出的义务要求不应该超越现阶段的道德水平和社会一般公民的抚养能力。 缺乏可操作性规范保护或成空谈 据了解,除了刑法,我国目前对弃婴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也仅是原则性规定而没有专门具体针对弃婴的保护。关于弃婴认定程序等内容,也都是地方各自为政,并没有统一。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当中也没有明确涉及弃婴问题。民政部目前正在起草儿童福利条例,但短时间内暂时无立法规划,这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无法与司法衔接。 韩晶晶指出,在弃婴这个问题上,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规范性程序,包括查找、安置以及父母反悔想要回等情况,都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比如,在弃婴的查找程序上,现在很多时候仅仅是民政部门发个公告,但是很多人对公告都无法获知。 韩晶晶建议,应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规定针对弃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程序,这很有必要的。目前最大的立法瓶颈也在于此,即如何解决规范的可操作性问题。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接收程序等也不一样,这对于弃婴保护是不利的。“从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立弃婴岛是有一定效果的,但相应配套制度一定要跟上,比如对弃婴行为的追究以及对弃婴今后的安置是否有一个顺畅渠道,弃婴的监管关系能不能及时确立等,这些都是问题。”韩晶晶说。 相关链接 所谓弃婴岛,是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场所,设置有保温箱、排气扇、被褥,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充足的氧气,来者只需要在离开前按一个报警按键,几分钟后就会有人来将孩子送到福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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