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图为河北举行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 从今天(3月10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河北省启动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从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方面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创业门槛。按照规划,年内河北省还将继续深化工商登记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改革制度放宽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在放宽登记条件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限制。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仍然保留。 同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就可以登记;明确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后续监督与保障: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及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 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后续监管。各级工商机关将公示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规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工商机关不再对企业年报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强化信用监管,实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超过3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工商机关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以上三项制度需国家相关制度制定后实施。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住所规定》共9条,主要就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授权较大市政府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面,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为便于操作,《住所规定》列明了河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特别是对未取得房产证明的房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途径。 其中,对“住改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可。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更有效地释放场地资源、降低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对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可以直接登记,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此外,考虑到各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住所规定》授权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较大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
关键词:注册,资本,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