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全文
十、深化对外开放体制改革 (一)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大限度放宽投资准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推动建立信息申报及共享公示制度。加快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全周期监管体系。 (二)深化口岸监管服务模式改革。优化通关流程,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通关协作机制。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扩大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缩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时限。简化货物贸易本外币结算业务审核。减少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建立与国家电子口岸平台相统一的信息化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各相关部门信息,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高贸易便利水平。 (三)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放宽对外投资准入,允许创新方式到境外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为主的管理方式,将核准范围限定在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完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承揽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涉外经济审批权限的“接、放、管”工作,承接和落实好国家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够下放的权限全部下放,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涉外经济管理体制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服务转变。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财税政策。视财力情况合理安排省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和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进口贴息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 (二)融资政策。支持开发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 (三)土地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列入省管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挂钩指标可以用于开发区(园区)建设。 十二、创新对外开放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外开放摆在牵动全局的战略高度,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顶层设计、督导推进作用。配强对外开放重要部门、重点开发区的领导班子,把综合素质好、改革开放和开拓创新意识强、熟悉经济工作和项目建设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开放一线。每年举办一期领导干部开放型经济专题研讨班,提升驾驭和领导对外开放工作的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涉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会商对外开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应对措施。坚持开放统揽、整合资源,切实强化外贸、外资、外经、外汇、外智、外包、外联、外宣等工作协同,深化关贸、税贸、检贸、汇贸、财贸、银贸、工贸、科贸等协调联动,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对外开放工作推进机制。 (三)强化考核激励。建立省市县三级压力传递机制,充分发挥干部考核“指挥棒”的有效引导作用。按照省委关于创新和完善干部综合考核的要求,在园区建设等专项考核办法中,设置对外开放有关指标,专项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沿海和环首都市县适当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与干部提拔、晋升、评优挂钩。进一步强化市、县和开发区在推进对外开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省政府每半年,市、县两级政府每季度通报开放型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各级各部门和各开发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和开发区可制定招商引资绩效评价和奖励办法,以鲜明的激励导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关键词:对外开放,意见全文,外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