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石家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变
住院花费2.5万元以上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2014年度石家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变化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 杨佳薇)记者昨日(6日)获悉,2014年度石家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计提标准都有了新变化。根据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74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0元。 据悉,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石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加上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0万元。 那么何种情况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才能进行大病保险报销呢?记者了解到,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74元)计算,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0元。也就是说,居民住院后,在医保目录内花掉的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那部分超过了2.5万元,就可以进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了。 具体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赔付50%;3万元以上至6万元赔付53%;6万元以上至9万元赔付56%;9万元以上至12万元赔付60%;12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记者还了解到,河北省城镇居民大病医保2013年已在石家庄、唐山开始试水,截止到今年第一季度,河北省各级财政将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今后,河北省将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
关键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
责任编辑: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