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察院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河北省检察院出台办法,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资料图 长城网 修改后刑诉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在特别程序中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得以落实。从检察环节的案件看,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但也存在社会调查工作覆盖程度不高、调查工作质量不高、与相关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尚未形成、省内跨市跨县的案件调查难以保障等问题。 基于这些情况,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社会调查工作,确定了社会调查机构、社会调查对象、社会调查地点、社会调查人员职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的程序等。 据介绍,《办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强调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规定社会调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慎重选择调查方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并强调参与调查人员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查内容。同时,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是否逮捕、起诉、量刑建议,法院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并将社会调查报告相关内容写入相关文书。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阶段负责完成,使报告贯穿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并顺利实现接力,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提高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覆盖率。该《办法》实施后,将实现省际内异地委托开展社会调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关键词:河北省,检察院,未成年人,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