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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检方首开“公益诉讼” 无名死者获赔32万元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14 15: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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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在遵化市法院一审审结,在找不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该市检察院督促市民政局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32万余元的赔偿金由该市民政局代为保管。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邦宽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建明镇鸡鸣村路段时,撞上横穿马路的一名男孩,造成其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王某受雇于郭某,该车挂靠于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案移送到遵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一致认为,若仅将该案被告人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则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民事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应由相关部门代替无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市检察院遂向市民政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并协助民政局代替死者亲属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专门聘请了律师,代替死者亲属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9138元,赔偿款由遵化市民政局代为保管5年,5年后“无名氏”家属仍未出现,此款将依法上缴国库。

  链接: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是公益诉讼的形式之一,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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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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