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第一案”先别盲目乐观
9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进入第10天。当媒体焦点还停留在问责和知情权上,一场公益诉讼已飘然而至。这场官司的原告是邯郸市冬泳运动协会。 目前,邯郸市冬泳运动协会已正式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其诉求是,“判决被告赔偿邯郸市980万居民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元,暂定),支付邯郸市政府为应对这次水污染事件投入的资金1000万元(暂定)……” 如果时光穿越到十天前,我们还很难想象这一诉讼的提出。根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原告被要求必须是与所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换言之,苯胺泄漏虽污染了河流,却只是间接影响了邯郸冬泳协会。因此泳协无权作为原告状告污染企业。 也正是在去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从1月1日起,“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修订被普遍视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月1日才刚刚实施,由邯郸冬泳协会搅动的公益诉讼这池“春水”将流向何方,还未为可知。现在的进程还仅仅是法院受理了起诉材料,接下来的七天内法院将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的法官之所以没有当下受理、即时立案,固然是因为案件影响大、涉及面广等因素,但也有如何才算对新民诉法的准确适用问题。现行法上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但何谓“有关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仅是“机关”的界定语,还是也包括“有关组织”?这些现在都还没有答案。 就这次事故而言,邯郸市冬泳协会属不属于“有关组织”?如果属于,这个组织是代表组织本身,还是可以代表组织成员?抑或可像邯郸市冬泳协会那样,自行代表了邯郸市980万居民以及邯郸市政府,并要代表他们进行索赔。这种并未经过被代表者授权的代表,能否在法律上或理论上找到直接依据? 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进入司法实践之外势必经受个案的考验。不管邯郸市冬泳协会此次诉讼结局如何,它都将作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启幕者角色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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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冬泳协会,状告,天脊集团,盲目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