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严禁以劳务派遣代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自主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确定安排工作对象,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冀中央和省属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国家驻冀和省属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确保落实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尽快安排上岗,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引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足额兑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将依法受处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经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
关键词:劳务派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