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车票”该不该处以刑罚?
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3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火车票并代为取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日前两人被刑拘,广铁警方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此事随即引发广泛争议。 针对此事,不少人的观点是,不管那对小夫妻是否值得同情,也不管被代购者是否认同他们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仍然触犯了法律。这一说法似乎有理,但是,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其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表面,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侵犯了行为客体。比如一个正当防卫的行为,表面上看伤害甚至杀死了人,但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应当鼓励的行为,因此不能对行为者处以刑罚。 倒卖车票的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刑事处罚,原因就在于其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正常需要车票的人买不到票,而车票成为某些人囤积居奇的工具。但是,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今天,那对小夫妻所代买的每一张车票都是有名有姓的,是有实际需要的,他们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车票,也没有将车票收购起来再出卖给不特定的人。这种行为不会扰乱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反而解决了那些不懂得上网、打电话购票,没条件上网、打电话购票的农民工兄弟的燃眉之急。 至于每张票加价10元,也谈不上“倒卖”,因为“倒卖”行为是超出合理代价去牟取暴利,而加价10元基本上属于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范围,应视为民法上的代理行为。这就不难解释为何许多被代购者也对那对小夫妻充满同情。 还有些人以火车票是专营品,而那对小夫妻没有获得许可经营来证明他们是有罪的。对此我有不同看法。规定车票要经过铁路部门特许经营的,是2000年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一个部委规章;而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规章已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了,因此该“通知”的合法性应受质疑。 总之,广铁警方在执法时,应该好好理解立法的本质,认真对待这一案件,对这对小夫妻的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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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购,车票,手续费,农民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