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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不能总是等到紧迫关头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29 08:1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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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隔仅一周,雾霾天“卷土重来”,北京、河北、江苏、河南、上海等地一个月内连续遭遇两轮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这让人们自然想到必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然而,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草案稿2010年1月由环保部上报后,至今仍处于技术性审查阶段。有关专家希望雾霾天气大范围重复出现,能促进该法的修订。(1月28日《经济参考报》)

  据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中国社科院常纪文教授透露,早在2006年起,这部法规就开始了修订,并提出多项经济政策。本月23日工信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即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政策,包括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等。恰恰,工信部的这六方面政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中多有体现。换句话说,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能够早日通过,如今的雾霾天气或许能够弱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所以曲折,除了在修订草案上报后被立法排期所限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在这部法规出台前,这种阻力即很明显,乃至在正式实施后“还是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在常纪文教授看来,雾霾天气肯定会促进法规修订,在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双重压力之下,经济界的反对声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果真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越来越恶化的污染天气,逼迫着原本曲折的修法过程不得不加快步伐,甚至“快刀斩乱麻”。

  改革也好,修法也好,往往涉及到不同社会群体或者不同产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这种博弈过程固然重要;但博弈如果延宕日久最终陷入僵局,或者是某些行业代言人出于本行业利益考量而有意形成阻力,那么结果往往使某项改革或者修法不得不暂时搁浅。所谓时不我待,改革或修法仅有的一点前瞻性空间,很容易被利益博弈形成的僵持局面所吞噬,最终恐怕是要在紧迫关头不得不改革或者修法。譬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再如北京去年“7·21”暴雨后,北京、上海等地开始重新审视城市排水系统。

  总体上看,受环境恶化或者其他方面影响,甚至是灾害酿成、爆发后,紧迫关头不得不修法是有些得不偿失的。如果能更早破除产业部门的阻力,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今年的雾霾天气或许就不会大范围重复出现;如果各地能尽早重新审视被舆论呼吁已久的城市排水系统,或许频繁的内涝损失就不会不断升级。扩展到其他很多方面,大抵也是如此。一定程度上,看准了的规则尽快出台,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胶着的情况还有不少,比如全国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联网原本在2011年底就应该实现,由于地方政府阻力重重,时至今日依然停留在“只闻楼梯响”的阶段。然而各地“房叔”、“房姐”不断涌现,把联网推到了紧迫关头;官员财产公示可行与否争议已久,如今越来越多的官员表示如有要求愿意带头,将反对声推到了墙角……修法(包括规则、制度)不能总是等到紧迫关头,因为其本身就应该具有前置性,要通过前置性规范出正能量,而不能总是紧迫关头“亡羊补牢”。

关键词:雾霾,污染天气,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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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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