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近日,我省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重点用于试点县(市)城镇工矿、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据了解,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将按照统一规划、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等原则进行,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从复垦规模下达到完成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复垦地块土地权属管理,复垦后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使用,也可以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承包人使用,可以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鼓励规模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参与竞标,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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