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确定
日前,市建设局下发《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2.8%提取。 通知指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在项目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2.8%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补偿资金总额10亿元以上项目的按2%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10万平方米,补偿资金总额1-10亿元的项目按2.5%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补偿资金总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按2.8%提取),项目单位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数额拨付。大型项目所需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总额较大时,可分期拨付。项目结束时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 |
关键词:房屋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