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耍花招 监管别没招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优惠令”,各地景区纷纷打出“降价牌”,但记者调查发现,看似“含金”的优惠,在一些景区却变成了种种“含水”的文字游戏。(5月1日《城市晚报》) 抛砖“隐”玉、先涨后降,一些景区虚假浮夸,给原本寻找开心的游客添了堵。在这些花招中,最令人难以容忍的就是先大涨后小降。以峨眉山为例,今年起,峨眉山旺季门票从150元升为185元,此次“五一”又降至165元,较涨价前还高出15元。 景区涨价,并非不可以,但需尊重公众知情权,遵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3条明确规定,“(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试问那些先大涨后小降的景区,在涨价之前举行听证会了吗,征求旅游者的意见了吗? 偷偷摸摸地涨价,且不由分说地涨价,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旅游法》第44条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换言之,即便举行了听证会,也经过了物价部门批准,要涨价也应该在六个月之后才涨,而有些景区说涨就涨,想涨多少就涨多少,怎一个随意了得? 拿法律与景区较真,景区也许不太服气,会理直气壮地称,《旅游法》4月25日才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才施行。也就是说,《旅游法》并未实施,自然也就管不着景区。但不容回避的是,我们还有《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问那些动辄涨价的景区遵守这一规定了吗? 无论《价格法》还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像景区涨价的行为,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没有实施,都应该先听证。而人们看到的是,不少景区管理者完全把景区当成了自己家种的蔬菜,俨然我的菜价我做主。 景区耍花招,监管别没招。遏制一些景区不正当的牟利冲动,固然需要消费者用脚投票,更需要监管部门强力介入,依法监管。问题是,一些监管部门与景区已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的还靠景区门票来拉动经济发展,他们会真心监管吗?-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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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景区,降价牌,文字游戏,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