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电梯问题]电梯利益主体“多而乱”是根源
在本次采访中,很多居民都向记者表达了对电梯问题的担心。早在此次电梯安全问题进入公众视野前,很多人就已经从亲身经历中体验到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毕竟这是每个高层住户必经的回家路。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电梯问题种类繁多,但归根结底,是电梯涉及利益主体过多、权责不明导致,正是这种问题导致了电梯未出问题时疏于保养、电梯出了问题难以解决的“怪现状”。在本次策划的终篇,记者为您梳理导致电梯安全问题的几大原因。 电梯主体过多未明确责任义务 目前,与电梯有关的主体过多,且权责不明。以住宅小区为例,生产电梯的是电梯厂家,决定电梯的品牌和质量的是开发商,产权所有者以及实际使用者是业主,管理电梯安全运行的是受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电梯日常维保和修理的是与物业签订合同的电梯维保公司。一部普普通通的电梯,涉及五大利益主体。 然而根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并无专门立法规定这五大主体对于电梯安全的权力和义务,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赔偿。因此,出现故障或事故后,常常无法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常常是业主质疑电梯质量不好或物业公司维护不足,物业公司质疑业主使用不当或维保公司未能尽责,维保公司则质疑业主或物业公司费用没交够,多方互踢皮球,造成问题长期难以解决。 在我省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中,虽然详细界定了各种情况下的电梯安全责任单位(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就是;委托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就是;未委托物业的,产权所有者就是;用于出租的,合同约定者是或者建筑产权所有者是),但是对于维保单位的安全责任并未涉及。 还存在另一个问题:目前大多数情况下物业公司是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但物业公司往往没有承担这个责任,或对自身责任不清楚,认为只要委托维保公司就万事大吉,就将责任交付了出去。 省质监局特设处李强列举了一些物业公司不负责任的现象:如不按要求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不按时申报定期检验,或者将定期检验推给维保单位负责,甚至拒绝接受检验;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等。尤其是在一些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因为入住期间大量业主装修施工等,物业的管理失位加上业主的不当使用和野蛮使用,导致电梯故障不断,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另外,部分物业公司置维保质量于不顾,以减少支出为第一目标,大肆压低维保价格,成为造成维保市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李强还说,一些没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更是难以落实。 “‘问题电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业内人士介绍,“各主体应该都有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甚至互相推卸责任。” 他山之石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电梯故障不知道找谁来修、出事后无人来负责的现象,《办法》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并规定,并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当地媒体解读称,今后发生有人乘坐电梯受伤等事故,如果是在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物业的住宅电梯内发生的,那么第一责任主体就是物业,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此外,《办法》中还明确规定,电梯的管理者不能只管使用,却忽略了日常检验和维保,这样都是要被处罚的。 收益与管理分离维保难落实 据省质监局特设处处长李强分析,导致维保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别维保单位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在维保作业中偷项漏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电梯维保单位过于注重业务量的增长,以牺牲维保质量为代价,主动或在使用单位压力下被动压低维保价格,导致收入与支出不能平衡,从而在维保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同时,部分电梯维保单位管理水平低,不重视质量管理,不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所列项目开展相应维保,也是电梯的安全隐患产生和故障及事故发生的重要根源。”李强补充说。 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受益者与管理者分离,使得电梯维保难落实:“一般而言,小区物业费用包括电梯维保费用,业主是出资方,但与维保单位签订合同的却是物管公司。” 日前,河北省出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从2013年8月1日起,我省将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分量化考核,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考核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扣分分值达到40分时,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建议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资格。《办法》详细列举了扣除分值为5分—40分的违章行为共4类33项,其中“由于维保单位原因,电梯发生一般事故”、“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合格率低于70%”等都将直接扣除40分。同时,“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保养”、“电梯发生故障后,接到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以牺牲维保质量为代价,恶意降价竞争”等将扣除20分。 他山之石 苏州质监部门从前年开始对苏城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保质量的评级考核。通过考量故障投诉、维保质量、满意度等10个方面,对企业评出无星、二星、三星和四星四个级别,星级评定结果在所有电梯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无星电梯维保单位将列入质监部门重点监察的名单。 故障频出,维修费用来源难界定 采访中记者发现,电梯发生故障不能尽快解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费用来源难以界定。根据《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电梯大修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够的部分由业主分摊。 但是,由于电梯质量不够硬、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等因素,致使电梯损坏率逐渐提高,大大加大了日常维修成本。为此,作为使用单位的物业,不愿过多承担责任。 而如果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损坏程度必须达到大修阶段,即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且要必须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他山之石 《海宁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对于新设的高层住宅电梯大修、更新问题,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备案前一次性交纳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交纳标准为:11层以下(含)的,每台电梯交10万元;11层以上的,每台电梯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多交3000元。同时,从住宅电梯受益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划转30%,作为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如大修、更新时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不足,由相关业主分摊。 按照规定,对于《办法》出台前没有筹集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的高层住宅(指7层以上)物业电梯以及高层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如果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且单次维修更新费用超过10万元(含)的,每台电梯可一次性享受5万元的政府补贴。通过政府补一点、物业维修资金支一点、相关业主分摊一点的方法,来解决高层住宅电梯大修、更新所面临的问题。 资金动用难,“拖5年的都有” 此外,动用维修基金的过程也非常冗长,拖数年都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屡见不鲜。“时间主要耽搁在业主签字环节。”恒辉物业工程总监郭天洪说。 2008年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然而,很多情况使收集签字变得并不容易。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业主因为意识不到电梯安全的严重性而不愿签字;还有的业主把房屋出租,租住户没权利签字,需要等待业主亲自签;也有的小区由于业主与物业关系紧张,互不信任,业主担心物业借用维修电梯名义侵吞维修资金。 种种情况导致电梯问题久拖不决,对此郭天洪建议,政府应指定一个第三方鉴定机构,在物业认为电梯问题严重到需要动用电梯维修资金时,请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向业主公示,然后报请房管局划拨维修基金。接下来可以对维修公司公开招标,以提高效率。“要动用维修基金,拖5年的(小区)都有。对这种涉及人们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政府部门工作还是应该更细致些。”郭天洪说。 他山之石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使这种情况得到根本扭转,《办法》中规定: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监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电梯,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不当埋隐患居民可能“自食其果” 采访中,不少物业公司或维保单位向记者反映电梯使用安全不光要选可靠的维保单位,“半数的电梯故障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比如经常碰到的电梯门无法正常开启闭合,大部分是猛烈撞击等造成的。一些高层客运电梯,经常被当作货梯使用。搬运一些过大过重物品时撞击到电梯门,搬运过程中长时间让电梯处于硬开放状态,超载运行等非正常操作,有可能为电梯安全埋下了隐患。”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解释说。 张先生还举例介绍,如今许多在高层居住的市民,为防止车辆被盗,不少人将电动车推进电梯带回家。虽然电动车的重量不会对电梯造成影响,但将电动车推进轿厢后,很容易撞到四壁或者卡住门,连续多次后,不仅会导致电脑程序出故障致死机,还有可能将门撞变形。“这些因素客观上都会加快电梯的磨损,不仅增大了维修资金,还成为造成电梯故障、困人、损坏电梯部件的直接原因。”张先生表示。 记者发现,对于居民损坏电梯行为,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他山之石 按照《南京电梯安全条例》规定,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联系,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造成电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市质监工作人员解释说,电梯的产权是全体业主,如果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伤害,应按照质监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调查处理,肇事乘客应承担民事责任。(记者付薇 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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