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公路征地 村民抢栽抢种遭诈骗罪指控
公路征地村民抢栽抢种 为了拿到征地补偿款,河北省遵化市的4名村民因抢栽抢建,被当成“杀鸡儆猴”的对象,遭到诈骗罪指控,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该案件经过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和撤回抗诉,历时近两年时间,4名被告人最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问题是,在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却作出了三份不同结果的判决。这其间,存在怎样的法律问题? 案发 听到修路风声村民抢栽抢建 2011年初,作为河北省的重点项目,全长二十余公里的清东陵高速公路的修建工作正在准备阶段,尚未正式动工。 但沿线村子的村民们早就听到了风声。随着路线线位的确定,有村民看到勘测人员到现场打探眼,便估计出了高速公路的征地走向和范围。随后,高速公路沿线出现了极为严重的抢栽、抢种、抢建现象。 为了获得征地补偿款,甚至有外村人也趁机来捞钱。他们从当地村民手中租来土地,建上大棚,栽上树,严重干扰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鉴于这种情况,2011年3月10日,遵化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清东陵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禁止抢栽、抢种和抢建的通告》,对区域内现场进行录像保全,并派人沿线巡查,却未抑制住这种势头。 政府“杀鸡儆猴” 4名村民成“典型” 为了打击、惩戒村民恶意租地、蓄意抢栽抢建的行为,2011年9月10日,陈国强、陈冲等4名村民被遵化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成为当地“不法”的“典型”。 陈国强和陈冲是一对父子,都是遵化市团瓢庄乡人。此外,涉案的还有温子水和陈国强的表弟杨忠等两名当地村民。 4人于2011年9月2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遵化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未遂)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4人得知遵化市清东陵高速公路筹建工程要征地后,欲骗取地上附属物的高额赔偿,分别在遵化市平安城镇中滩村和东、西潘庄村租用村民土地总共8余亩,建造钢筋拱棚,栽种云杉、华山松、红豆杉等经济树种。经当地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地上附属物的价值总计32万余元。 检方认为,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国家赔偿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责。 据陈国强等人透露,正常情况下,当地的租地价格为每亩地每年1000元。但由于老百姓都知道了高速路占地的事,所以当地的租地价格也跟风涨到了每亩2000元至4000元间。 代理 家人病的病小的小 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 陈氏父子被抓后,靳学孔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成为陈国强的辩护律师。 靳学孔了解到,陈国强与其子陈冲被逮捕羁押后,家中只剩妻子李冬梅、儿媳高尚红和一个孩子。 儿媳高尚红曾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孩子才两周岁。陈家经营着23个食用菌香菇大棚,在家中的两个男人都被带走后,工人担心雇主付不出工钱,纷纷离开。 大棚无人管理,蘑菇产量减少,经营陷入困境,陈家面临着巨额贷款和违约责任。家人甚至担心,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儿媳高尚红随时可能旧病复发。 综合分析案情后,靳学孔认为,陈氏父子的逐利行为虽然不对,但还不属于犯罪行为。鉴于陈家的情况,靳学孔向遵化市公安局提交了对陈国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未获批准。 所以,一直到一审判决作出前,4名被告人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 未隐瞒真相不是诈骗 律师作无罪辩护 为什么认为陈国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靳学孔表示,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陈国强等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欲骗取国家赔偿款,但所有证据均未显示他们隐瞒了哪些事实真相。 检方指控,4人抢栽、抢种的时间分别在2010年10月和2011年2月,但“禁止抢栽、抢种和抢建”的通告却是在2011年3月10日才下发的。4人被抓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均如实陈述了抢栽、抢种的时间,没有任何隐瞒。 更何况2011年11月10日,遵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清东陵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当中规定:“自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苗木、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补偿依据的时间节点是通告发布之日。如果4人是在通告发布后进行的抢栽、抢种,且隐瞒了实际情况,谎报是在通告发布前栽种的,以此骗取征地补偿,当然构成诈骗。 但4人种树是在通告发布之前,更不存在任何隐瞒,而且也未因此实际获得补偿,何来诈骗犯罪之说? 开庭时,靳学孔多次质问公诉人:“你们指控被告人‘隐瞒真相’诈骗,他究竟隐瞒了什么真相?”公诉人被问得哑口无言。 |
关键词:公路征地,诈骗罪,村民,种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