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渤海潮评

“诉讼主体”先自净再“代言”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2 15:02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议。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而在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1日《每日经济新闻》)

  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一变化,不仅可以解读成对现有诉讼制度的完善,更可看做司法体系对民间捍卫环境权益的力挺。只是遗憾,日前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竟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诚如公众所担忧的,若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便意味着排除了一般公民、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动员全民力量,共同捍卫环境”的立法初衷。另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这至关重要的权利?毕竟,尚无证据表明,这是一个运作规范、价值笃定、值得民众毫无保留信任的机构。

  事实上,公众的担忧似乎正被逐步应验。据媒体披露,很多高污染企业,居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而更致命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涉:前者需向后者缴纳数万至数十万的“费用”……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做过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对此,又该怎样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当然,我们无依据断言该组织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勾兑,不过,其“向会员单位收费”的运作模式,成型于法律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联合会”之前——也就是说,如果从前此类做法无可厚非,那么在垄断环境公益诉讼权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应注意“避嫌”。因为从常识来说,一切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的非盈利组织,在日常运作中都当避免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深的经济纠葛,也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其中立和独立的属性。

  我们能理解立法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求避免滥诉的考量,但相比于莫须有的“滥诉”风险,由不被信任的唯一“诉讼主体”,所引发的全社会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显然是更迫切需要正视的命题。

  -蒋璟璟

  

 

关键词:诉讼主体,环境公益,自净,代言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