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取得预售证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唐山严格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 取得预售证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违法违规预(销)售商品房且情节严重的将被清出市场 “五证”齐全、公开房源、价格透明……日前,唐山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影响较大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将清出唐山市房地产市场。 据了解,目前唐山市的一些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存在着以“优惠价”为诱饵非法吸纳定金、故意制造房源紧张假象欺骗购房者、以“一房一价”为借口搞“模糊价格”等销售乱象。 针对这些现象,《通知》明确规定,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基本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通知》还规定,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销售;不得设立售楼处;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不具备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否则将被依法查处。具备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将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书公示于销售现场显著位置。 《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需经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刊播。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记者汤润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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