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标准增至860元
记者昨日(22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从7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标准增至860元,最低标准增至580元,和正在执行的标准相比,分别提高了90元和60元。 按照要求,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让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据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从2012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半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 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多少,与本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缴费年限越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越高,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此次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770元增至860元,最低标准由520元增至58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 此次调整后,不仅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将从中受益,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如医疗补助金、冬季期间增发的取暖补助、以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内部待岗人员求职补贴等。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记者 王丽) |
关键词:保险,失业,标准,提高,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