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级部门年内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
“到今年底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公”经费:2015年前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我省将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4年全面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前实现全省各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2014年实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公开。 信息公开:涉及民生行政审批项目被列为重点 按照要求,我省将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之污染物排放 根据《工作安排》,我省将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各设区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发布,以及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省环境保护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之价格和收费 按照《工作安排》,继续做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省本级和市、县级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和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 信息公开之教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按照要求,将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 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全省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同时,将推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农机具购置补贴分配使用、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以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之征地拆迁 按照要求,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和安置等相关信息。 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以及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 信息公开之食品药品热点问题 《工作安排》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和查缉走私等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保健食品等公众关注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之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工作安排》,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尤其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要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
关键词:三公,公开,经费,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