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用热办法11月起施行 收费搞连坐不改正将罚款
室温不低于18℃;“捆绑收费”要受罚;收费“搞连坐”不改正也受罚;供热提前15日准备好……昨日(9月11日),《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公布。该“办法”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搞连坐”要被罚 冬季供热的室内温度标准提高了。 “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办法”还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如果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如果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搞连坐”,将被供热主管部门勒令改正;逾期不改,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用户损失,供热企业要依法赔偿。 热费不得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办法”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如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热用户逾期未交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补贴热企。 供热要提前15天准备好 “办法”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如果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供热后,如果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对测温结果无疑义,得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有争议,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文/记者杨利军-制图/刘书旺 |
关键词:供热,用热,收费,连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