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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十余家快递被行政告诫 保护消费者权益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18 07:2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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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服务以简便快捷、方式多样、费用适宜等优势,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快递行业的投诉也在不断增多,快件遗失、损坏、延期以及赔偿不及时等问题逐渐成为投诉的热点。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快递市场经营秩序,9月17日上午,沧州市工商局对10余家快递公司,行业经营中存在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告诫。

  不得在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漠视拖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反映投诉的问题搪塞、敷衍。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未向消费者明示,隐瞒或故意回避消费者可享有的权利。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得在经营服务协议中含有“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在沧州快递行业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限制消费者诉讼管辖地选择权,二是单方面免除自己的合同附随义务,三是任意设置赔偿限额,四是部分限制消费者的获赔权,五是限制消费者保价选择权。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关键词:快递,违法,取缔,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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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邢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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