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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案二审宣判 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28 03:2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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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上午10时,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案件: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体现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犯罪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属于重大立功是错误的。

  河北省高级法院在邯郸中级法院审理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经确认: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书金于1994年11月至1995年农历八月间,先后在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闫小寨村东南玉米地内、南寺郎固村东一麦秸堆旁强奸刘某某、贾某某、张某芳并杀死刘某某、张某芳,杀害贾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上诉人王书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关于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虽然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部分情况和指认的作案现场及藏匿被害人衣服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部分情况吻合,但对涉及现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王书金始终未能供述,且王书金所供作案的具体时间、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并不一致,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书金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三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王书金强奸妇女后又杀死二人、杀害未遂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上诉人王书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有犯罪前科,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故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日,新闻媒体记者、学者、律师以及邯郸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宣判。聂树斌母亲也参加了旁听。

关键词:王书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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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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