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进入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细则要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记者张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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