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森林防火期设立防火检查站 严禁上山野炊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乱丢火种等行为。日前,《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指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实施细则还指出要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记者 冯月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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