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创业还可以更友好
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做出部署:除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等限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等。28日《京华时报》刊发徐立凡的文章,认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成为全面降低创业成本的号角。 过去的公司登记和管理制度,与政策面鼓励的社会创新、自主创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在事实上成了小微市场主体发育和成长的门槛。为规避登记制度的限制,衍生出不少变相注册登记的办法,形成了注册登记的商业链条。企业年检也因不够规范统一,让不少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某种寻租通道。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不仅对激活社会资本、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意义重大,而且对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具有直接推动作用。降低制度成本,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出社会生产力。 现实来看,降低制度成本在政策方面上明确易,在实际操作中落地难。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既意味着市场准入条件的普遍放宽,也意味着工商等部门监管权的收缩。如果缺乏大局意识,那么旧的相关管理法规制度,就有可能成为迟滞改革的盾牌。因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也应及时提上人大议程。 此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属于政府管理部门事先监管的优化。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迅速探索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新模式,不具备市场实体资质的投机行为就可能陡然增加,市场秩序的风险就会上升。因此,政府部门既需要尽早建立起有效的市场信息甄别体系,还需加快企业诚信档案的全面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还必须建立起与企业利益之间的隔离带,胜任中立的市场仲裁者之职。这需要进一步改革政府部门职能。 还要看到,企业注册登记的高成本只是企业“痛苦指数”的一部分,更多企业发展负担,是因小微企业在信贷方面的天然弱势,同样不够规范的政府性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过头税”征收及多头管理。 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该成为全面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的号角。其他阻碍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环节,也应该进行配套改革。小微企业的壮大,需要建立在整体制度环境的友好基础上。如此,创新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提高就业率等改革红利才能充分释放。 |
关键词:小微企业,创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