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剑指污染源 2015年淘汰10蒸吨以下锅炉
近日,廊坊市政府密集出台整治举措,连发《关于开展廊坊市城区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告》、《关于在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对市廊坊城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等七个公告,全面整治环境污染。 斩断污染源头,对城区内所有燃煤茶浴炉和燃煤大灶实施煤改气(电)升级改造或拆除取缔;各类搅拌站的水泥库和搅拌机棚必须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城区内所有8桌或80个座位及以上的餐馆、饭店必须安装独立烟道、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装置;施工工地沙土物料苫盖、出入车辆冲洗、拆除房屋工地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工的空地苫盖(或绿化)、运输渣土等物料车辆覆盖、工地路面和城乡接合部道路硬化,必须达到100%;各热力公司全部安装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治污设施。 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划定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北凤道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沿线两侧区域),以及廊坊开发区辖区为烟花爆竹限放区,限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除限放时间外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三十(二十九)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对违法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清理取缔和处罚。对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禁燃区内拥有小于10蒸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禁燃区内拥有小于35蒸吨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个人,2017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和实施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在市区南龙道、北凤道、东安路、西昌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禁止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含京津号牌在内的非本市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实施市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预警发布时车辆限行。发布三级黄色预警时,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工作日高峰时段,按照五组车牌尾号,禁止对应车牌尾号机动车上路行驶。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除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外,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工作日和节假日全天24小时实施单双数尾号限行。 禁止在城区焚烧垃圾秸秆;严禁在城区和城郊焚烧各种垃圾废物,所有可燃性垃圾废物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置。凡违反通告规定焚烧垃圾废物或农作物秸秆,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
关键词:污染源,锅炉,10蒸吨,廊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