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户应先缴采暖费再领政府热补 供暖热线火爆
现在正值收取采暖费的时候,部分市民已经陆续开始缴纳。昨天,有市民来电询问,低保户、特困户是不是不用交采暖费?空置房应该收取多少费用?其费用是否要减去公摊面积?居民家中安装换热器,物业收费是否合理?昨日,针对读者提出的一些供暖问题,相关部门一一进行了解答。 空置房收取暖费要减去公摊面积 李女士:我有一套房子今年不准备住,也就不取暖,我想问一下,空置房的取暖费是怎么收取的?是否要减去公摊面积? 石市物价局:对在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这其中要减去公摊面积。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公摊面积计费。也就是说,如果空置房不带电梯的话,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90%×20%;如果空置房带电梯,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85%×20%。 一梯一户带电梯要扣减15%公摊 张先生:我住的房子属于多层住宅,但一梯一户,还带电梯,我想问这种房子采暖费应该怎么收取?公摊面积应该扣减多少? 石市物价局:如果房子带电梯,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5%公摊面积计费。应交的取暖费是:22×房屋建筑面积×85%。 家里安换热器属窃热行为要拆除 梁女士:我家安了一组换热器,物业要求交400元钱,合理吗? 石市供热管理中心: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热用户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不得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不得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不得有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因上述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用户如果安装了换热器,属于窃热行为,会影响其他用户的用热。因此按照规定,这换热器应该进行拆除。所以提醒广大市民,为了大家都能过一个暖和的冬天,请不要在家中安装换热器。 特困家庭应先交采暖费再领政府补助 王先生:我负责收小区的采暖费,前几天,一位低保户居民找到我,想让我退还已缴纳的采暖费,说不用交采暖费。不知道该怎么办。 石市供热管理中心:包括低保户在内的特困家庭都应先缴纳采暖费,然后,政府会对其给予热费补助。《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给予热费补助,具体时间没有最后确定。 暖气管道坏了由不同部门负责维修 李女士:我家的房子已经12年了,前段时间,我发现卫生间一根竖着的暖气管道漏水。眼看就该供暖了,我想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修,修的话谁出钱? 石家庄华电供热公司:未实施分户控制的串联系统中户内的公共管网(供、回水主管网,连接上下层的支管网)系小区的公共供暖设施,产权归业主共有,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将来产权移交供热企业后改由供热企业负责。户内私有管网、散热设施系业主私有财产,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有偿维修。 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捆绑收取 孙女士:我家有一套住房空闲,于是向小区物业申请空置房,准备只交20%的空置费。然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却说,如果申请空置房,必须停水停电,我觉得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石市供热管理中心: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
关键词:采暖费,政府热补,特困户,供暖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