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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拔枪逼停酒驾者,妥否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05 10:4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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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广州交警天河大队在珠江新城猎德大道设卡查车,一名驾驶保时捷的男子企图掉头逆行逃避警方检查,现场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无效,一交警果断拔出手枪将车逼停。经酒精测试显示,该男子为酒后驾驶。

  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这种“必要情况”,我理解为比如侦查一些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或者查处酒驾这种具有危险性的事情。

  交警平时执勤,通常是处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这些大多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需要使用枪支这种武器来进行处置,即使遇到个别的特殊情形需要更强的强制力,交警也可以求助于其他警种。

  但是,交警通常情形下不带枪,并不表明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带枪执勤,毕竟交警也是警察的一种,在少数情形下,也要处置一些特殊事情和严重违法行为。

  同时,在另外一种情形下,即交警执行其他警种的任务时,也可以配枪执勤。比如,有些地方搞交巡警合一,交警在执勤时除了要处置交警职责范围的事情,也要处置巡警职责范围的事情。而巡警对飞车抢夺之类严重犯罪就有现场处置的义务,因此,交巡警合一的地方,交警就应当在执勤时配带枪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和保障自身安全。

  虽然,交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带枪执勤,但不可以随意拔枪甚至随意开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和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同样适用于交警,交警使用枪支同样要遵循“条例”的规定,严格使用枪支。具体到本案,酒驾者无视警察的停车检查示意,掉头逆行逃跑,既妨碍了公务,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交警及时拔枪逼停是妥当的。-杨涛(检察官)

 

关键词:交警,拔枪,逼停,酒驾者,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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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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