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

石市街道办事处都要设卫生服务中心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01 11:05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省会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置一直不够合理。80%的医疗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主城区,而市区东南部、西南部、二环至三环间基本没有较大的医疗设施,同时近70%的农村人口就近获得卫生资源较困难,且医疗条件差,而个别山区农村竟成了医疗“空白村”。

  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

  条例要求,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应当符合抗震、消防和环保等标准,并建设与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库)、医疗废物收集和无障碍等附属配套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

  “省会医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摘编

  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不设床位和床位在20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每个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1000~3000人、3000人以上三个档次,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6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

  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建设、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记者彭丽晗)

关键词: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石家庄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