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继承亟待立法保护
电子邮件、博客、微博、个人空间、游戏积分和装备……它们承载着我们的经历、记忆,构成每个人独一无二的人生财富。但是,当一个人的有形生命走到尽头,这些无形的财富是否也将“清零”变成虚无? 说起“虚拟财产”,我们说的最多的是QQ、社交网站的账号、电子邮箱等常用的东西,它的价值大多体现在情感方面。但动辄上万元的游戏账号和装备也非天方夜谭,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和装备既有价又有市,卖到几十万也是不成问题。在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的在线交易平台上,《征途》游戏中一个205级的人物账号卖到41000元,而等级208的《征途》账号甚至叫价160000元…… 温甬“7·23动车事故”中,幸存女孩项炜伊妈妈的微博“———成长回忆录“停在了7月23日19点17分的最后一条微博,“人小脾气大,小宝贝,你什么时候才能长大懂事啊。”新浪为让小伊伊留住这份记忆,在第一时间将已故者的微博信息传给了她的亲属。但在腾讯与用户签订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QQ帐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而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获得,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既然QQ号码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用户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或用“真金白银”充了值,使得这些账户拥有了自身的价值,“网络遗产”自然应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 借用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先生的话说:“Web1.0时代和2.0时代,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含义是不同的。从博客开始,互联网进入2.0时代,用户不再是简单使用者,而是生产创造者,账号里有用户大量的劳动成果。这些成果,网站只有使用权,用户才有所有权。”“我国的继承法是一部古老的法律,是一部马车时代的法律”,对有律法确定的财产,继承时有法可依,除了房子、存款和黄金白银外,那些散落在网络上的“遗产”承载着太多的故事、回忆和付出,像腾讯强制收回或拍卖用户一定时限内不使用的某个账号,无疑是涉嫌侵权的。美国2010年已通过立法保障个人虚拟财产的继承权。成都律师何桂林2004年曾联合19位律师向全国人大提请建议:“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在批复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也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左右)。最新的调查显示,我国有即时通讯用户3.9亿,博客用户3.1亿,社交网站用户2.3亿,微博用户1.9亿。我国《继承法》虽没有针对“网络遗产”的继承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使用权”也具有“财产属性”的原理,只要具有财产性质,法律就应当允许继承。而且,国家已然向“虚拟财产”依法征税,法律怎么就不能保护呢?(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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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遗产,虚拟财产,继承,立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