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挡不住景区涨价冲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等。(24日《新京报》) 为了防止旅游景区乱涨价,国家发改委曾在2007年出台规定,要求景区涨价频次不得少于3年。今年恰逢“三年限涨令”的第二个“解禁年”,从年初开始,像湖南凤凰一样涨价的景区比比皆是。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五一前夕,国内很多知名景区集体涨价,涨幅从20%到167%不等。 从“三年最多涨一次”变异为“三年必须涨一次”,早在发改委文件下发之初,公众就已经预料到这样的场景。多少个发改委通知,终究没能遏制住景区涨价的冲动。相比之下,旅游法立法似乎是更高层次的约束,可惜草案中的条款几无约束力。所谓“涨价须听证”,这不仅是一个老规定,而且近乎一种常识。只不过,像凤凰涨价就没有遵照这样的常识,公众也无可奈何,那么,旅游法中写入“涨价须听证”,就能有更大约束力吗?恐怕值得怀疑。 更重要的是,听证会即便成为景区涨价的法定程序,也最多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只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调研功能。换言之,最后采纳不采纳完全还是价格部门说了算。更何况,现在的听证会本身就没有详细的法律程序约束,“价格听证专业户”的频繁出现充分证明,听证会几乎被操弄成了一个过场。试问,出现过景区因为听证会而被不允许涨价的案例吗? “涨价须听证”根本挡不住景区的涨价冲动,真正的问题是,就像电影没有分级一样,我们的景区也没有分类。像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等景区,根本不是某个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产物,而是历史和上苍留给我们的自然垄断产品,属于全民所有的财富。景区管理机构既没有向全民支付过“购买”景区所有权的钱,全民也从来没有同意将景区所有权“出售”给景区管理机构,挂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头衔的景区理当视为“国家公园”,就算不能免费也该超低价。 像迪士尼之类纯商业化的旅游景区,只需交给市场去竞争定价;但是,凡是得之于历史与自然的景区,也只能以维护成本和被严格限制的利润作为定价依据。这些涨价的景区维护成本究竟是多少?利润又是多少?公众从来没有看到过相关数据,怎么能随随便便找个理由就涨价呢?所以,旅游法立法应该首先对景区进行分类,该免费的免费,该低价的低价,该市场定价的市场定价,该成本定价的成本定价。这要远比新瓶装旧酒的“涨价须听证”重要得多。-(舒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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