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票价格上涨须提前公示听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旅游业也随之兴旺发展。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 然而,几乎是年年都在攀升的门票价格让许多人对旅游望而却步。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针对旅游价格的一份调查出炉:认为当前国内景区门票价格“太高”的占20.0%,认为“偏高”的占52.3%,二者合计占了72.3%;认为“适中”的占15.7%,其他12.0%回答“说不清”。 国家发改委曾在2007年出台规定,要求景区门票涨价间隔不得少于三年,结果三年大限一到,各地纷纷上涨门票价格,景区门票三年不涨变为三年必涨。 刚刚颁布的旅游法为了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特别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同时,还要求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仿佛是行走在黑暗中的人突然看见了光亮,一时间,无论是媒体还是民众,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规定成为大家津津乐道的旅游法的最大亮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严控景区门票价格是旅游法为了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所作规定中最为吸引大家眼球的一个方面,但是她希望民众能正确解读法律的意义。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说旅游法一出台,今后门票价格就不会出现无序上涨了。只是说,我们非常高兴旅游法的规定为门票价格上涨增加了一道屏障,至少会对像凤凰古城这种突然随意涨价的行为是一种遏制,是一道关卡。”韩玉灵说,旅游法规定门票收费和上涨都应当举行听证会,这是很好的一个举措,是通过法律规定旗帜鲜明地表明了一种态度,涉及到广大群众利益的问题时,至少要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也是立法机关保障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很好体现。 韩玉灵表示,她希望这种立法者的善意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保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千万不要使听证会流于形式,甚至成为“关门听证”、“一家听证”。 一部法律的出台,一定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在旅游法调研起草过程中,我们站在中立位置上,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和争论,在矛盾焦点处砍一刀,竭力避免部门色彩,特别重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保障。” 韩玉灵对此深有感触。她说,旅游法第一条就写明,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里没有仅仅强调旅游者,而是加入了旅游经营者这个群体。“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关注提供服务的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针对零负团费问题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有一个但书。规定旅行社不得给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个但书的规定就是一种进步,我们在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韩玉灵说。 韩玉灵介绍,本法除了提出保障旅游者权利,也对旅游者的相关义务予以明确。旅游者是消费者,但是又不是普通的消费者,很多时候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的配合,履行了义务才能保证权利很好地实现。从旅游法草案之初大多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到旅游法正式出台规定旅游者权利义务并存,这是非常大的一种进步,再次表明立法理念就是要公允公正客观合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旅游法的出台为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为实现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法制环境,但是一部好的法律的实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最需要的就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并切实执行。同时为了法律更加有效实施,需要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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