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挠痒痒”的罚款难除排污硬气
9日,环保部通报今年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2.6万多家企业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据通报,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另有80家企业的违法问题已立案。(12日《贵州商报》) 88家排污企业被罚款613万元,每家平均只有7万元左右。罚得如“挠痒痒”般温柔,但畸低罚款未必是故意纵容,但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即便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因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改变这种状况,就应提高处罚力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冷罗生认为,对地下水污染要规定最严格的处罚制度,让企业树立“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环境意识。罚款额提高到什么程度?罚款,有没有标尺?为避免争议,应建立污染评估机制,根据治污成本确定处罚数量,罚款须远超治污成本。这样才能使排污企业约束自己的排污冲动。 当然,仅经济处罚还不够,否则企业会认为交了保护费即可排污,所以污染企业的责任人还须担刑责。而现实却不尽如人意,据环保部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 就目前而言,法律的健全也需跟进。我国当前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有不少需完善之处,比如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种类型,一是渗坑、渗井排放;二是浅井水层排放;三是高压深井排放。而该法禁止的只是第一种排污方式,并未禁止“浅井排放、深井排放”,现实中,浅井排放或深井排放污染并不少见,也更隐蔽。再如,对地方政府和领导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致水环境质量未达标时,应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如何等问题也没涉及。 应该看到,一些企业排污的霸蛮底气,与地方保护大有关系。很多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在县城,而目前地方发展经济的意愿很强烈,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实际上有时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导致环境执法的弱化宽松。一些地方政府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早就不是新闻,有学者建议,可考虑设置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的环境警察制度。只是,垂直领导就能见效吗? 美丽中国不只是地上的美丽,还包括地下的美丽。治理地下水污染,除了严惩排污企业,更需问责充当保护伞的地方官员, -石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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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下水污染,罚款,华北六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