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社会法制

石家庄: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市民可要求召开听证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21 10:56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土地征收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日前,《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对土地征收的工作职责分工、征地程序、土地赔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如果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异议,市民还可要求召开听证会。

  职责明确

  县、区政府负责补偿安置

  《办法》中规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其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划,审核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对县(市)、区政府征地工作作业务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市内五区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的筹措、拨付,监督征地费用的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补偿机制

  补偿费按征收区综合地价算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政府所需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30日内拨付至区财政。县(市)、开发区管委会所需征地补偿费由本辖区财政负责拨付。

  县(市)、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其中,《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等,均不予补偿

  监督办法

  截留补偿费要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造成安置补偿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征收程序

  1.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于每年10月底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计划。

  2.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征地计划申请,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征地计划及征收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编制转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呈报国务院审批。

  3.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区政府应在60日内完成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

  4.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可依法申请听证,县(市)、区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纪要》。

 

关键词:补偿安置,异议,市民,申请听证,石家庄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