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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守的经适房如何“亡羊补牢”

http://www.hebei.com.cn 2013-06-24 08:0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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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适房已成为一些地方公务员的福利分房,多地现违规操作。在青岛,有不少定向的“公务员经适房”项目,被当地人称之为“公务员小区”;深圳海关“为解决员工住房难问题”而修建的福利房,过百平方米的房子购买时只需20—60万元,而今却公然以450万的价格叫卖,有人说这明明就是特权房。(6月23日中国之声)

  从中石油的“团购房”到中石化的“经适房”;从经适房小户型非常少到大户型非常多,直至复式经适房的出现;从原本面对的社会低收入人群到“公务员小区”,经适房经受着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被直指“从头到尾就是一个怪胎”。尤其是,当“广西交通厅十年人均分3套福利房”这样的例证新闻曝出,经适房在某些特定的语境中已经不是解决“有房住”的问题,而是“有房卖”的问题。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而绝大部分公务员也不符合申请经适房的政策要求。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的结果,如果类似于深圳海关———购房时只需付几十万元,一倒手就是几百万元的收益,既带有明显的权力自肥性质,又导致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试想,单靠工资性收入,多少年能够挣得几百万元?更何况,此前一段时期到底建了多少“定向”的经适房,我们不得而知。

  诸多经适房在具体操作和分配中,已经让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彻底失守。就此,仅仅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者的责任,如隔靴搔痒,与动辄几百甚至上千万元的收益相比,一个行政处分太过轻佻。况且,类似的责任追究,追来追去结果往往是“集体责任”,找不到一个具体责任人。所以,当务之急,是对业已失守的经适房进行“亡羊补牢”。

  从根本上,必须叫停经适房的建设,将经适房、廉租房等一起并入到公租房体系,这是快刀斩乱麻的必要选择。而对业已建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经适房,需要严格回归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上来。事实上,这个办法有明确规定: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住房的,应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也就是说,政府依法具有优先回购权,并且具有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比例的权力。从这个角度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经适房,已是在“入口”处严重违规;能不能管住已建经适房的“出口”,考验着政府部门自我纠偏的责任与能力,也考验着促进公信和公平的姿态与决心。一句话,某些“定向”的经适房不能一错错到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不能一软软到底,改错纠偏,公众拭目以待。

  把上市转让的“定向”经适房增值的绝大部分,收归公共财政,并且由政府部门优先回购,转而纳入到公租房体系,当然是一个不错的路径。但是,这显然涉及到某些公权部门对小集体利益的自我切割,难免受阻。所以,需要有全国的统一规制,就像纪检监察系统限期清退会员卡一样。(燕农)

关键词:经适房,公务员,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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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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