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救女”别拔高也别矮化
5日晚,佛山一女子跳江自尽,因河堤高3米多,数十围观者无法相救,最终一流浪汉跳入水中,将女子救到河边。因无法上岸,流浪汉只得一直托着该女子坐在河边台阶上。半小时后,消防队员将二人救起。被救者老公给了流浪汉50元,让他买药打车。(9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说,这只是一起普通的见义勇为事件,但有几个关键词:“流浪汉”、“数十围观者”、“女子老公给50元”很打眼,容易解读成公共道德事件。譬如,那么多人围观,只一个流浪汉站出来,贫贱者占领了道德高地;被救者老公给流浪者50元钱买药打车,有人说太少了,像是打发叫化子,不懂得感恩,等等。 坦率地讲,这些声音与解读,从某种意义上是以特定的标签作了前提。事实上,对于见义勇为本身来说,很多时候是基于本能的判断,就是救人,很单纯,没有瞻前顾后多余的想法。而在人多的场合,实施救人的终究是少数,无论谁站出来,都有一定的或然性,不管是富翁、普通市民还是流浪汉,都有可能,人性中最本原的善良,就珍贵在这里。 更何况,流浪汉尽管流落在街头,但他的情感、良知、尊严与灵魂,与普通人别无二致。不能因为他的身份与境遇,就认为其精神境界低人一等。反之,也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就要把他捧到天上去,对他的遭遇予以失之准则的同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弱势群体的“有色”定位,是思维上无意识的矮化。 这样的陋习,一面使得人们在生活中对那些身份低微者缺少足够的尊重,认为他们素质低,甚至表现出莫名的歧视;一面在他们道德的闪光中,又给予没有底线的褒奖。同样的,对于救人的流浪汉,有声音认为该给予重奖,也应向政府要求提供帮助。坦率地讲,这其实是本末倒置的。见义勇为不是要求解决问题的条件,相反,政府向特殊群体提供帮助是法定的义务,不应有附加条件。而对于见义勇为,政府也不应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是责任,而不是施舍。 “流浪汉救女”无须拔高也不能矮化。见义勇为不能与身份简单联系起来,维护流浪汉等底层群体的权益与尊严,应具有平等性、一贯性,不能与褒奖混淆起来。可以预见,救女的流浪汉在媒体关注下,其境遇也许会迅速得以改观,然而,救人能够改变命运,其中的缺失咂摸起来,依然有几分辛酸滋味。-木须虫
|
关键词:流浪汉,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