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 鼓励向薄弱学校流动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石市进一步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同时,建立教师轮岗流动制度,引导、鼓励、支持优秀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意见指出,石市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每年定期补充新教师。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补足配齐农村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到2020年,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小学、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达到60%和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达到20%以上。市级学科名师、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学科名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4%,骨干教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10%,确保全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35%以上。 同时,石市进一步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对失德失范者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惩戒,直至取消教师任职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建立教师轮岗流动制度,引导、鼓励、支持优秀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原则上要分批进行异校流动,每年完成新增流动教师不少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5%。深入开展“城乡结对、互助共赢”活动,继续实施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工作。中小学教师在参评特级教师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相关制度,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按规定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费用。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记者冯月静) |
关键词:教师队伍,建设,薄弱学校,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