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为环境保护“护航”?公益官司谁来打?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纠纷越来越多,民事侵权普遍存在。”然而,这一现实问题的背后却是“有关环境问题的诉讼不但没有等比例增加,反而渐少。”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坦言,环境民事诉讼一直面临几大难: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胜诉难、赔偿难、执行难等等,遇到环境纠纷,很多老百姓不愿意诉、不敢诉、不能诉。 而对于各界一直抱以期待的环保公益诉讼,马倍战也有担忧。日前,实施23年以来首次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三审,三审草案对诉讼主体“限定”为“需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要求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如此“苛刻”的要求,恐怕没有几家组织或机构符合条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慎重态度之下的“高门槛”,让马倍战不得不担心,可能会导致“法律无人实践”的尴尬。 环保诉讼有多难? “和环境问题相关的民事纠纷,大致以每年增加30%的速度膨胀,但是‘已立案的依然较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胡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为啥没人爱打环境官司?“环境侵权诉讼,咱们国家在这方面走的道路挺艰难的。许多环境侵权诉讼案经过10年还判决不了,更别说执行了。环境民事诉讼一直面临几大难: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胜诉难、赔偿难、执行难等等。”马倍战律师发出这样的感慨。 马倍战坦言,一般的案子,从民事诉讼法来说,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一方是污染企业,一般是当地的支柱企业,一方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势群体,因为力量对抗悬殊,大部分老百姓从心理上就不愿意打官司。“环境维权案件还面临着取证难。环保法是环境科学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带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且在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上很难认定。”马倍战毫不讳言,因为环境官司难打,耗时又不挣钱,所以研究这方面的律师、法律机构少,使得环境维权的推动难上加难。 环境官司“立不了、判不下”的困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也不无关系,部分地方政府因GDP的政绩导向,往往会左右官司的走向。马倍战曾遇到过一起诉讼,“当时污染企业明确表示,输掉官司就将企业搬离此地,为了受害者我们虽付出很大努力,但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明显倾向企业的判决。”“还有无极县的一个环境纠纷,有个村有40多家制革企业,制革污水肆意横流,流到田地里致使玉米颗粒无收,后来这一纠纷没有立案,无极有关部门协调污染企业对各家进行赔偿了结。” 这样的解决方式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无遏制作用,反倒会助长企业对其侵权行为的漠视。“比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多都是经媒体报道后成了公共事件后,立刻会被有关部门关注,通过补偿来消化。其实补偿的资金没用在彻底治污上,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也没有赔偿到受害者手中,而是用在了公关上。”马倍战无奈地说。 环保公益官司谁来打? 对于环境维权,人们曾对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寄予了很高的期待,然而,司法实践的情况不容乐观。 “现在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少了,《环保法》的修订或将让起诉主体越来越收紧。”马倍战介绍,《环保法》修订过程中,二审草案把“环境公益诉讼资格”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对于草案把诉讼主体只限定在“环保联合会”,社会舆论颇有质疑,恐会形成一定的垄断。 三审草案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貌似扩大了主体范围,实际上是在收窄。”马倍战坦言,符合以上限定条件的没有几家,而且是需要带“国”字头的。 此前,河北环保联合会正欲启动一个公益诉讼,“因为汽车尾气是大气污染很大的一部分,联合会作为原告计划将一位汽车车主、一家4S店和一家汽车制造商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能否立案的关口尚未打通,就遭遇了起诉主体的尴尬,同时担任河北环保联合会环境权益保护中心主任的马倍战很无奈,原先二审稿中提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这个条件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组织还在诉讼主体范围之内,现在各省的环保组织也被排除在外了。 2013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的制度,适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且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到底谁才有资格打环保公益官司?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几经演变,具备原告起诉资格的仍是少数,似乎于法律初衷相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减少趋势。马倍战担心,过度限制主体,很可能会导致“法律无人实践”的尴尬局面。 法律对环境的作用有多大? 河北连遭雾霾锁城,不少专家也在呼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污染问题,司法对环境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司法是环境保护整体格局的重要环节。为了扭转严峻的环保形势,有力震慑犯罪,我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简化了入罪要件。修改之后,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保护刑事法网。 “解释中首次规定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犯’的情形,也即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一定的结果都构成犯罪。”但马倍战坦言,这个《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大气污染的犯罪,可实际上,大气污染犯罪如果发生很难适用。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方面存在法律陈旧、执法不严、现行法律缺少用刑事手段对污染大气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等等。比如现有法律规定,二氧化硫、大的颗粒物、PM10、燃煤、酸雨等是重点防控对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PM2.5、氮氧化物、扬尘,已经成为新的污染物控制重点。”“1987年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间经过两次修改,一次是1995年,一次是2000年,距最近一次修改已经有13年,原有法律难以涵盖时下大气污染新问题的现状。”马倍战认为,法律应该重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里没有规定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责任,至少这个应该放进去。政府不问责,相关人员不承担严重责任,就没有人会用心治污。”(记者刘岚)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