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七类人可被认定
为及时让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标准的人员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就业资金行为,我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七类人员可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从2014年起开始执行。 据悉,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有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原年龄计算截至2008年底,调整后年龄计算以实际年龄为准)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长期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持有《残疾证》人员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完全失去土地且失业一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取消其就业困难认定:被企业(单位)录用,或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批准正在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
关键词:承德,就业,认定 |
责任编辑:王培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