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民用机场净空区明确“十不准”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建筑物和一些活动可能影响飞机的飞行安全。日前出台的《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规定了在我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不得从事的10项活动。《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必须期限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 《办法》对净空保护区内的10项活动明确禁止,包括: 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
关键词:民用机场,净空区,十不准 |